A1 纯以规则文字讨论应当是“不可以”,但我认为NC完全可以如此运用。
A2 在使用移动动作时需要宣言“目标”“移动的方向”“移动的距离”。在问题的情况下,即使NC宣布可以从奈落逃跑,逃跑也必须位于奈落才能宣言,位于炼狱的A和B在宣言【钢丝卷筒】时只能宣言“将C”“向乐园的方向”“移动1”,在B的【钢丝卷筒】将C移动至奈落后,A的【钢丝卷筒】依然合法,此时只能“将C”“向乐园的方向”“移动1”,最终抵达炼狱。
A3 同上,若A的【兽足】宣言“将自身”“向奈落的方向”“移动2”,则B可以宣言【触手】进行妨碍,使A移动到地狱。但若A的【兽足】宣言为“移动1”,在受到“移动妨碍1”的情况下就无法移动了,即使【兽足】本身可以做到“移动2”也是如此。
换言之,“移动”与“移动妨碍”之间,是“移动妨碍”拥有主导权。